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