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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规定变更和撤销是什么意思
2023-10-21 05:52:0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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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变更判决指人民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直接进行变更的一种判决形式。变更判决的实质是人民用它的判断代替了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司法突破了自身的职能而进入了行政领域,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这种判决形式审慎地在行政处罚的显失公正之内。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人民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2.撤销判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可判决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税务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变更判决。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行政诉讼中一审判决有哪些类型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的。

3、变更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案件怎么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的执行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根据人民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以及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的规定,在负有义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活动。行政案件中的执行作为实现裁判和行政决定的最后一环,是实现法律实质效力的最关键一环。法律规定,执行分为两个区域:一是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是针对没有执行权力的行政机关,如林业局、环保局等,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是无法自己执行的,只能申请执行,而且前提是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二是对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一类型是符合此专题的。《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一百八十日。第八十五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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