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谓的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谩骂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相对于传统的以暴力动作为主要表现方式(如拳打脚踢、身体伤害)的“热暴力”,“冷暴力”是以语言为主要工具的,或是减少甚至停止夫妻之间的语言交流,或是用讽刺挖苦、侮辱性的言语来发泄自己的情绪、伤害对方的自尊心。家庭“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是与身体暴力或性暴力并存的家庭暴力形式。
家庭冷暴力具有如下几种法律特征:
1、仅产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
2、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体现;
3、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
4、家庭冷暴力的其他法律特征。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加害人曾出具的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加害人与家暴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家暴受害人或者加害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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