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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人员属于劳动力资源吗
2023-10-21 12:05:4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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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人员不属于劳动力资源。
退休后再工作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达到退休的条件具体如下: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3)因病提前退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2、企业和职工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
退休人员再就业交税方式具体如下:
1、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离退休人员兼职所得,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3、离退休人员投资经营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计征个人所得税;
4、离退休人员取得的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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