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控告人收到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2、申请复核,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3、向投诉,控告人对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投诉。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机关应当在收到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