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高利贷的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2023-10-21 09:29:32 责编:小OO
文档


高利贷的利率规定及界定存在不同观点。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应不超过年利率四倍。然而,对于何为高利贷的界定,目前尚无统一观点。有学者认为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即构成高利贷,也有观点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指导利率。总之,高利贷的利率相对较高,除非必要,应避免使用。以上是本文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

一、高利贷的利率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年利率四倍以下。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高利贷怎样界定的

但是在当前中国究竟利息定为多少才是高利贷,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观点,综合起来,目前是存在三种观点:

1、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

2、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

3、第三种观点即使法学上经常出现的所谓“折中论”,在此姑且就先不写了。

综上所述,虽然高利贷在法律的之下,但是利率相比于其他借贷平台来说,利率却是高得多的。所以在不是特别必要的情况下,大家还是不要碰的好。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拓展延伸

高利贷利息计算方式有哪些?

高利贷利息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按日计息,即根据借款的天数来计算利息,每天按照一定的利率计算;二是按月计息,即根据借款的月份来计算利息,每个月按照一定的利率计算;三是按年计息,即根据借款的年限来计算利息,每年按照一定的利率计算;四是复利计息,即将利息加入本金后再计算下一期的利息,利息会逐期递增;五是简单利息计算,即只计算本金的利息部分,不考虑利息的复利效应。根据不同的高利贷产品和合同约定,利息计算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借款人在选择高利贷时应仔细了解和比较不同产品的利息计算方式,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结语

综上所述,高利贷的利率受到法律的,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能超过四倍。对于高利贷的界定,目前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即构成高利贷;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上限即构成高利贷;三是折中论。虽然高利贷受到法律,但相比其他借贷平台,其利率仍较高。因此,除非特别必要,大家还是不要选择高利贷。如需进一步咨询,请在线法律咨询。高利贷的利息计算方式有按日、按月、按年、复利和简单利息等多种方式,借款人在选择高利贷时应仔细了解不同产品的利息计算方式,以做出明智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债券。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