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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罚金强制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2023-10-21 04:03:0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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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不缴纳的,人民强制缴纳。强制缴纳是在被执行人未能自动缴纳的情况下进入执行程序而实施的,因此,它以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和数额缴纳罚金为前提条件。只要“期满不缴纳”的,就可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人民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代为执行。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罚金的执行相同于金钱给付的执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方法和措施适用于罚金的强制执行。

一、罚金执行机关是谁?

1、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执行,即一审执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

2、罚金由人民司法部门执行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的哪个部门来执行。现在各地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执行。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执行。理由是,根据《人民司法暂行条例》第七条人民司法的职责第(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项执行死刑;(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

另外,作为(八)项它既是一个冲实性条款,指导司法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也是适应形式发展和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拓宽司法职责的弹性条款,以上规定来结合《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节人民执行机构的职责中,就不包括刑罚的执行,只是对刑事判决,裁定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则的精神,人民司法的职责应当包括执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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