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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股权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2023-11-04 02:08:4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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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印花税。遗产继承股权视同股权转让,要交印花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征税:1、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一、二手车买卖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包括“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的所立的书据”。因此,车辆购销如何适用具体税目主要看是否“经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新车在销售之前无需登记注册,应按“购销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的税率;二手车一般都已经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转移合同应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因此,二手车的购销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印花税的其他缴纳范围

(一)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具体包括财产所有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转移书据。

另外,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二)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的内容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

(三)权利、许可证照。包括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四)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如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

根据税收管辖的属地原则,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仅限于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的凭证,而且包括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三、继承遗产税费是多少

继承遗产,尤其是房产,涉及到房屋产权的变更,要缴纳哪些税费,可以通过房产变更会产生的税费一一对比排除。

(一)契税

根据《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的,法律上叫通过被继承人的遗赠获得房屋的,需要按法定税率缴纳契税,《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二)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为应纳税凭证。同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可知,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权利、许可证照包括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按件贴花五元。关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因此,继承房屋需要缴纳印花税,按继承房屋过程中所立书据数额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同时取得房产证的,按每本五元缴纳印花税。

(三)

根据《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项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因此,不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只要是通过继承所得的房屋,不缴纳。

(四)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双方当事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继承所得房屋的,不缴纳个税。

(五)房产税

房产税是针对产权所有人所征收的税种,目前房产税还未全国范围内开始征收,尽在试点城市开征,目前房产税开征试点只有上海和重庆。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再根据《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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