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不一定有继承爷爷财产的权利,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遗产。女儿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孙子没有继承权。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在于性质、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
法律分析
一、孙子有没有继承爷爷财产的权利
孙子不一定有继承爷爷财产的权利,子女先去世,老人后去世的。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二、女儿、孙子继承权顺序谁在先
女儿、孙子继承权没有顺序,孙子并不是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没有继承权的,而女儿是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如果被继承人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子女就是孙辈,代继承人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如何区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区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方式如下:
1.二者的性质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随便是直接参加被继承遗产的继承,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的而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转综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转继承只能发生地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的,会发生代位继承而不会发生转继承,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死亡的,因继承人已经实际接受遗产,取得了具体财产的单独所有权,也不会发生转继承。
3.主体的不同。
结语
综上所述,孙子不一定有继承爷爷财产的权利,而女儿则是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方面,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遗产的制度,而转继承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发生的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因此,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在性质、发生时间和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