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一般来讲,退回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原因:1、多为证据不足被要求补证再起诉。2、起诉的罪名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3、在庭审过程中,要求休庭。《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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