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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023-11-05 21:59:0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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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可以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进行担保。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随传随到,候审不误。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两项义务: 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比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发现被保证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图,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出外办事,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等,都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的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不履行保证义务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如果被保证人有未经执行的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司法机关传讯时不及时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保证人没有及时向执行的机关报告的,由执行的机关作出决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对保证人的罚款,只能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作出决定。即使取保候审是人民、人民决定采取的,人民、人民也不能直接认定保证人违反了保证义务,对保证人予以罚款。至于罚款的数额如何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当根据被保证人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保证人的责任大小及其经济状况来具体确定。其次,如果被保证人有前面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是互相串通,比如互相串通干扰证人作证,帮助被保证人逃跑的等等,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规定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3条第2款是对取保候审保证人特定情形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致使被告人逃匿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该条规定得过于原则,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颇有争议,本文略作分析。大家对保证人于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性质和责任的范围均无异议,有异议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何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是否具有性。一种观点认为结合《解释》第73条第1款的规定看,被告人逃匿是否由于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造成的,应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予以认定,只有执行机关认定因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导致被告人逃匿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因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导致被告人逃匿的,致使人民无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缺席刑事审判无法继续进行,刑事诉讼部分只能中止,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也应中止,待被告人归案后,才可追加保证人为被告,追究其赔偿责任。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于此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具有的构成要件,不受执行机关是否追究保证人责任以及被告人是否归案的影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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