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公务员因公伤亡、非因公伤亡赔偿应如何处理
2023-11-05 06:26:46 责编:小OO
文档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批准后施行。

2、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伤亡抚恤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的伤亡抚恤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