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老师可以对学生罚钱,因此,老师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作为学生可以将有关情况向学校领导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此之前,也要先搞清楚,老师罚款的目的是什么。
一、老师罚学生的款于法没有依据;
二、老师罚款给学生产生错觉、钱能摆平一切;
三、学生犯错,老师应及时通知家长,视学生所犯错的严重性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理。
总之,老师是教书育人而不应简单的一罚了之。
重点整治行为:
1.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7.教师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8.教师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9.教师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10.教师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11.教师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12.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等;
13.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违规竞赛;
14.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违规竞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旅游或者变相用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