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什么是1983年3号文件
2023-11-03 04:21:21 责编:小OO
文档


  1983年3号文件即人险1983、3号,该法规是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一则通知。

  经请示同意,并与财政部、民政部研究,现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1、建国前参加中国党所领导的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区,一九四八年以前享受当地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

  2、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现在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可以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补贴。过去的一律不予补发。

  3、上述各项待遇所需的费用(包括改变后增加的费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4、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