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 有期徒刑 和 拘役 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 管制 ,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