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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社保新
2023-11-02 20:50:36 责编:小OO
文档


一、调整范围
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暂不在本次征收方式转变调整范围内。
二、缴费登记及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村(社区)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登记及核定后,门和医保部门将通过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完成参保登记,缴费人不再需要向门或医保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三、申报缴纳方式
缴费人从现行的向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和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调整为每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不再对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除外)进行批量扣费。
四、申报缴纳渠道
2022年7月1日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可通过各省电子税务局、“税务”微信公众号、“税务”APP、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和社保办事大厅等“网上、掌上、自助、实体”多元化缴费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2年6月30日前已签订社保费有效划缴税(费)款协议的缴费人,可继续通过该协议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一)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在2022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继续按照6月份标准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2022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省社保中心统一部署进行重新核定,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二)医疗、生育保险
1.2022年7月至2022年6月,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19125元/月为上限基数、以3825元/月为下限基数。
2.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6375元/月作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上月缴费基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6375元/月作为趸缴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三)市内五区采暖费
2022年7月至2022年6月,市内五区企业采暖费缴费基数为8234元/月。
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标准
(四)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基数
2022年7月至省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前,暂按6月标准执行,待相关文件公布后,再按规定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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