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
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需要有人照看;
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
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
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工作时间大量减少;
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
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