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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程序是什么
2023-11-03 03:46:15 责编:小OO
文档


(一)申请

病员或家属对医疗单位的医疗提出质询或鉴定申请后,该医疗单位的医疗委员会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组织本单位内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专家予以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送交病员或家属。

医疗单位对每一起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方的接待须由专人负责。

鉴定结论应在病员或家属正式向医疗单位提出质询或鉴定申请书面材料的一个月内作出(进行尸检者,自尸检报告作出后计算)。

医务人员应邀、聘在外单位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事件,由邀请单位承担责任。但对定为医疗事故的责任者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

对于病员死亡的医疗事件应按有关尸体解剖检验规定动员家属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诊断。医院应在家属提出质询时,明确说明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必要性,并将家属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双方当事人在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处理有争议时均可持医疗单位书面鉴定结论向该医疗单位所在地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表并同时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件已协议解决,若提出鉴定申请,则须先履行废止该协议的有关手续,再予以鉴定。

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接到书面鉴定申请后,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十五日之内予以正式答复。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做出后,送交双方当事人,同时将参加该鉴定会专家名单及鉴定结论报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备案。

双方当事人若对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均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市级鉴定(以寄送出时间为准),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二)病历的处理原则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专人妥善保管有关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各种原始资料,并予封存。

临床科室因鉴定需要摘抄病历时,应得到病历封存部门同意后方可就地摘抄。原始病历允许对因抢救工作紧张未能及时记录的内容在24小时内实事求是地补记。

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医疗单位应负责提供原始病历和必要的医学资料复印件。医疗单位所在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调阅原始病历;、在受理双方当事人诉讼后需要查阅原始病历时,持正式介绍信并履行调阅手续,方可调阅(借阅单上应标清份数、页数),其他人员不得查阅。但允许患者或家属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复印病历并将复印病历封存,存放在医院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于医疗事故鉴定会上由专家启封。复印病历所需费用由提出复印者支付。

在、受理当事人起诉后,经司法部门同意,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须持委托书、律师证,在履行手续手后可就地查阅。

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各种原始资料,经发现有以上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在经济上按对应等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进行罚款处理及通报批评。

由于病员及家属抢夺、毁损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者,将不予进行各级医疗事故鉴定

(三)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会分为两阶段:

第一阶段为陈述、询问阶段。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会,由双方当事人向专家陈述并回答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陈述、询问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退出会场,此阶段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行政秘书主持。

第二阶段:由专业组组长主持,组织专家进行讨论阶段。专家们应本着公正、科学、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予以技术鉴定,并做出结论。

鉴定书由专业组专业秘书拟稿后经鉴定委员会专业组组长及或正副主委审阅后签发。鉴定书应在召开鉴定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一式三份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情况应向当事人说明后可适当延长。

由、委托的鉴定书一式三份送交、。

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市级鉴定结论在未发现新有、有力证据情况下原则上对同一医院事故或事件不予以重新鉴定。

(四)鉴定书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发出,内容应包括:

1、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病历摘要;

2、鉴定委员会的分析意见;

3、鉴定结论应明确写清楚该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属于医疗事故者,则应写明事故等级及性质;

4、鉴定委员会盖章;

5、结论做出的时间。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书原稿由该级委员会行政秘书按规定年限存档,正式稿应打印成文后发出。

一、如何申请新生儿医疗事故鉴定

病员及其家属认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

(一)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二)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规定期限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规定期限内向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五)对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规定期限内向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六)省级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起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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