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个人有什么影响吗
2023-10-16 04:28:01 责编:小OO
文档


没有影响。首先,必须明确,你申请劳动仲裁有没有合法、合理依据,如果属于正常维权。

第一,从法律意义上讲,任何公民都有拿起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对于合法的维权,不但不应当打击,更应当鼓励和褒扬。

第二,从社会伦理上讲,作为员工,针对其在职场上受到的欺负据理力争,说明该员工懂得争取、有个性,而不是逆来顺受,用人单位对于这种员工,应当予以欢迎。第三,从经济学角度讲,你都还没有参加工作,就害怕会对以后子虚乌有的所谓影响而放弃一桩很有意义很有价值的权利主张,是错误的,得不偿失。第四,从个人情感上讲,你的问题属于个人评价的问题,如果属于正常维权,不但会得到你这个人是个聪明人、厉害、敢作敢当的肯定评价,还会因此受到正派企业的青睐。

一、律师如何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通俗来讲就是民告官,代理行政案件,对律师来说可谓是一种挑战,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认真研究案件,切丝维护当事人利益。律师也是法律的守护者,需要对法律负责。所以在接到行政案件代理的时候,绝不能有息事宁人、疏通化解的心理,而是像其他案件一样,认真研究案情,找出行政瑕疵,理清工作思路,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2、查阅、调证,一丝不苟。欲正人先正己,站在维律尊严和当事人利益的立场上,对需要查阅、调取的证据的,按照预定计划开展工作,不要害怕遭遇困难而畏缩不前。3、遇到阻碍,坚决维权。律师在代理行政案件时,向行政机关查阅或者调取证据,往往会收到阻扰或者人为阻碍。在这个时候,要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律师虽然是站在当时人立场上的,但前提是合法的。在代理行政案件时候,特别注意不要有吃、请、行贿等行为,也不要有和拉关系、套近乎的,这样做将得不偿失。4、纠正当事人认识错误。在和当事人接触的时,律师也是一位法律宣传者。对于当地人明显有悖法律的不合理诉求,要直接指出来,并向其解释清楚。对于当地人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还要及时告知。

二、名誉侵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名誉侵权罪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

侵害名誉权的立案标准是既要产生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又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样才会立案审判。

公民有维护名誉尊严的权利。名誉既然是社会对于一个公民的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这种综合评价是公民长期以来生活作风、品德、才能和素养的客观反映,因此对于该具有客观性的评价,公民有保持这种评价的完整性、客观性的权利。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提起诉讼的权利。诉讼是维护权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誉权权利内容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