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