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固定且不受案件变化影响。即使发现新罪,留置期限也不会重新计算。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最长留置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需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才能延长留置时间。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拓展延伸
监委留置制度的法定限期是多久?
监委留置制度是指监察委员会对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自由的一种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委留置的法定限期为三个月。在这三个月内,监委可以对被留置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审查、讯问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相关证据的充分收集。超过法定限期后,监委必须及时解除留置,除非特殊情况经批准需要延长留置期限。监委留置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依法进行反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固定期限,不受案件情况变化的影响,不可因发现新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最长留置期限为六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需报上级批准。监委留置制度旨在保障反工作,维护公平正义,为国家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九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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