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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高检规则的内容是怎样的?
2023-10-27 12:23:42 责编:小OO
文档


一、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上级人民领导下级人民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对上级人民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告。

二、第二章管辖

第人民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三)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

(六)报复(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七)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

第十条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或者分、州、市人民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决定。分、州、市人民对于基层人民层报省级人民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省级人民决定。

报请省级人民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由人民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

报送案件的具体手续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人民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机关管辖,由机关为主侦查,人民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管辖,由人民为主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第十三条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立案侦查;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立案侦查。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管辖。

第十六条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几个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管辖。

第十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人民在立案侦查中指定异地管辖,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人民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

分、州、市人民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

第十九条军事、铁路运输等专门人民的管辖以及、武装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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