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刑事诉讼规则,具体如下:
1、人民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2、人民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上级人民领导下级人民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的工作。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 【法律监督原则】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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