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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当中的明确规定是什么?
2023-10-27 12:21:1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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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规对人民的司法行为有拘束力,亦即司法过程中应贯彻执行行规。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执行异议的要件可简要归纳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有案外人,这三类人。

2、异议针对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的执行行为;案外人是针对执行标的。

3、审查组织或机构(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谁提出):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机构提出,由执行机构审查。

4、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上级复议;

(2)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①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起诉。

特别说明:

这个问题的难点、最纠结的地方就是,对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动而引致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与应不应当对其收费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的诉讼地位无非两种,一是仍无地位,即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

仍是案外人的,则自然不得对其收费。

被追加为当事人的也不得收费。因为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中,没有包括因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导致提起审监的情形。这个很好解释,该办法规定的审监收费的情形可概括为因客观原因(即发现了新的证据)引起的,和因当事人自己原因(即当事人未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引起的,而非原因引起的就收取诉讼费用,且条文主语明确陈述为“当事人”。而案外人没有被列为原审“当事人”不是由这些原因引起的,却主要是因的错误引起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执行异议主要指的就是在执行阶段相关的人员认为执行的结果将会损害到自身的利益,所以需要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当然在这个诉讼过程当中,一般是不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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