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视情况而定,依据审判程序不同而不同。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制审判,做出判决:如果是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通常是由合议庭合议卷宗和审判情况(主审法官的意见很重要),拿出方案报庭长批准。
合议庭是人民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判决的特点:
1.强制性 判决对全社会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的立即执行。 如判决没收被告人财产,银行必须立即执行,该财产涉及被告人在某公司的股份,改公司和工商局必须立即执行。判决某房产归谁所以,房管局必须立即执行。判决被告人无罪,监狱必须立即释放。
2.稳定性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无权变更和撤销判决。 非经法定程序也不能变更或者撤销判决。
3.排他性 当事人、都不得就统一问题再次起诉。 本和其他就其他案件作出的判决都不得否定本判决认定的事实。 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作出与判决内容相冲突的决定。 媒体曾报道,某县一份判决书涉及到县里的土地,县委和县召开会议认为判决错误,发了一份文件撤销县判决。结果、等主要领导被免职。 判决的效力涉及全社会。 裁定 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事体问题作出的决定。 程序问题 如被害人向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公诉案件个人没有起诉权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二审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定维持原判。二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或者审判程序不合法,裁定发回重审。对已经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裁定核准死刑。 部分实体问题,是指诉讼中不涉及是否有罪和如何处罚的问题。如:裁定查封财产、裁定扣押存款。 裁定的效力仅限于司法机关。 决定 没有裁判权的机关对案件作出的处理意见和对某些程序问题做出的意见。其效力仅限于作出决定的机关。 没有裁判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对案件处理意见一律用裁定。 如: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决定监视居住,决定拘留、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决定不起诉。 对某些程序问题作出的意见。 如:当事人提出回避是否准许由决定;重新鉴定的决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决定;延期审理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决定;逮捕未在押被告人的决定,对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作出的罚款决定。
法律依据:
《组织法》第九条 人民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