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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违法会判刑吗
2023-10-24 18:01:3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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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判刑,信用卡套现指的是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信用卡套现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银行发现用户信用卡交易异常(非法套现)后,一般采取封卡或者降低额度来遏制此类非法套现行为,据悉央行正在研究将持卡人套现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

一、额度套现违法吗

额度套现违法。信用套现本身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恶意套现不还,构成犯罪。套现一般是指用违法或虚假的手段交换取得现金利益。多用于信用卡套现、公积金套现、证券套现等。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用卡套现,银行如何追查

(一)数据分析

审计人员进场后。应首先获取被审计机构的特约商户清单(含商户经营地址、开机时间、收单交易笔数和金额等要素)。分析判断清单中的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和收单业务情况。对可疑商户进一步核查其收单交易流水账。将呈现明显的“四低三高”特征的商户列为下一步重点审计对象。具体如下:

1、套现型商户基本情况的“四低”特征:一是刷卡扣率属于较低档次,多为0.3%一1%的批发类商户。个别甚至为零扣率:二是注册资本低,此类专门代办信用卡套现的商户均为小型私营贸易、咨询公司或门槛更低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不足10万元;三是经营成本低,经营场所多位于偏僻地区、非商业地段,经营面积小。正式员工少。且基本上是定额征税:四是商户知名度低。通过互联网搜索查不到任何商户的经营信息。

2、套现型商户收单情况的异常“三高”特征:一是具有较高的刷卡总金额。意味着该商户营业收入非常可观。明显与上述的“三低”状况不匹配:二是平均每笔刷卡金额较高。可能从上千元至一两万元不等:三是全部刷卡记录中。使用信用卡的比例极高(接近100%),很少或完全没有使用借记卡的记录。我国银行卡交易中一直是借记卡占主流。据中国银联统计。目前我国信用卡在POS交易金额中占比为30.62%,发卡量占比7.9%。正常商户的收单记录中一般借记卡占比大于信用卡。而套现型商户却只有信用卡交易。因而这一点是其最显著、最难以掩饰的异常特征。

在现场工作中。审计人员应先按刷卡总金额、平均每笔刷卡金额对商户进行排序。对“两高”商户再调取其收单交易流水账(含交易时间、交易卡号、金额等要素),然后根据每张交易的银行卡号开头字段查询最新的银联卡号全表(运用Excel的LOOKUP功能)。确定卡片类型为借记卡还是信用卡。最后计算每家商户信用卡交易笔数占比。即可准确锁定套现型商户。

(二)突击走访

针对初步锁定的涉嫌套现的商户。审计人员应从被审计机构取得商户开设POS机的相关审批资料。按其登记的机具布设地址。进行突击现场核查。审计实践中。现场可能会遇到两类情况:一是在该地址未发现POS机。即该商户登记了虚假地址。则应认定被审计机构在POS机审批及维护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并立即追查该机具的实际布设地址。检查是否存在商户租借POS机用于套现的情况。二是在该地址确有POS机。则应核对机具编号。同时观察商户是否有合法的经营主业及较高的销售量。对某些既有正常主业,又兼营套现的商户,需要再核对其销售记录与收单流水是否相符。如在对一家经营橱柜的小型商户进行走访时。审计人员发现该商户销售橱柜的生意非常清淡,与其频繁的收单记录明显不符,其经营者当场也无法提供任何对收单流水中客户销售、安装橱柜的相关单据、账务记录,审计人员据此认定其为套现型商户。

(三)排查关联

根据数据分析和现场核查认定部分套现型商户后。审计人员对在这些商户有多次刷卡记录的信用卡。调取这些有套现嫌疑的持卡人资料及卡片交易记录进一步分析。往往会发现各种关联情况。

1、在同一商户刷卡的持卡人身份(工作单位和户籍等)关联。一是持卡人即为该商户经营者和员工,经常自卖自买,显然不合常理。可认定其非法套现。二是持卡人工作单位相同,且多为低收入、高流动的小型私营企业。审计时可进一步核实其工作证明的真实性。查明有无虚假申请的问题。判断被审计机构的发卡环节是否存在漏洞。三是持卡人同属异地群体。如在检查A市在一家个体工商户套现的一批某银行信用卡时,发现近半数持卡人均为同省内B市的居民,该商户账户内的资金也流向B市,很可能是为规避银行的监控而进行的有组织的异地套现。

2、刷卡行为关联。一是都“不约而同”在几家前述“四低”型小商户多次发生大额消费,有时甚至刷卡时点也非常接近,正常用卡人群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极低,。有明显的虚假消费嫌疑。二是刷卡模式类似。如经常分单交易,即在一家商户短时期内多次刷卡,而总金额接近该卡授信额度。或经常在还款之后短时间内又刷卡用完授信额度。后者可能是利用几张信用卡“拆东墙补西墙”,也可能是由中介公司垫款“养卡”。在有套现行为的持卡人群体中,数有银行信用卡营销从业经历者,一人多卡、多点频繁套现的情况尤其突出。如李某曾任信用卡营销人员后离职,持有10家发卡行共27张信用卡,利用各种手段获得较高信用额度,累计套现数十万元,最终造成数万元不良透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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