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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和补偿损失的区别
2023-10-24 17:04:55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从字面上理解,两者似乎是前因后果的关系,前者发生了侵权损害,才会承担赔偿损失。,(一)赔偿损失的特征:,1、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的赔偿损失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2、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违约的赔偿损失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这与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有所区别。,3、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中国《合同法》允许合同当事人事先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4、违约的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会遭到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得到补偿。,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次性给付、继续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三种方式。,(一)一次性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二)继续给付方式:,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三)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只能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三项;不适用于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提供担保为条件;不以赔偿权利人同意为条件。定期金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一)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过于抽象,因合同法上的解除类型较多,何种解除在什么情况下存在损害赔偿,需要具体分析。,1、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无此约定时,则无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应为当事人约定的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期限届满的次日。,2、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目的而解除,一般无损害赔偿,但在因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可能存在着损害赔偿。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3、在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因此而解除时,债务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违约责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4、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构成损害赔偿责任。该请求损害赔偿,并非另外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新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因债务不履行所生的旧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合同解除失去存在。其消灭时效自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行使时,也就是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这个观点可资赞同。,5、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或者虽无此类约定但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存在着损害赔偿。因约定而生的损害赔偿,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约定的支付赔偿金期限届满的次日,无此类约定时则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违约而生的损害赔偿,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违约责任成立亦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次日。

法律客观:

《 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 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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