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