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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09:35:2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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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网友提问: 我工厂是一家石材厂,于2006年10月份开始做荒料进料加工,我们只加工费开票,由于当时贸易 公司 传开票资料时开票的税率是写6%,所以我工厂就以6%的税率开具至今,期间无论是贸易公司方的 国税 还是我方国税都没提出有问题,于11月19日我工厂去国税局购买时提到加工费事宜,国税局的相关人员才发现说我们按6%开是错的(请问一下我们的到底开错了没,到底是要开6%还是17%),事后便要求我们补上从2006年10月份至2007年11月份开错的。而我工厂搞不明白的就是,为什么一年多的时间里每个办税机关都没发现问题,而至今贸易公司方的税款都已退,他们也弄清楚怎么回事,因为他们税款已退完,现在在补上这些税款的话他们也退不了了,他们不愿意补。而我方等于要自己交上那些税款,我工厂得很冤,因为错并不完全在我们,而我们却要承担所有责任! 律师答复: 根据《 暂行条例》,你公司作为 一般纳税人 ,从事荒料进料加工,适用税率为17%.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 纳税 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此,对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已发现你们错用税率并及时要求纠正补缴税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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