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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减刑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2023-11-14 17:34:12 责编:小OO
文档


减刑分为一般减刑与应当减刑,适用条件与减刑期幅度不同。一般减刑要求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减刑则要求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发明创造、舍己救人、抗御灾害等。一般减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无期徒刑最少十三年。应当减刑的具体期限已有规定。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悔改或立功表现,不要求同时具备。

法律分析

减刑分为一般减刑与应当减刑;二者适用的条件有所不同,所减刑期幅度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在行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只要具备“悔改表现”与“立功表现”之一者,即可以减刑,并不要求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确有悔改表现”要求同时具有“认真遵守监规”与“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而“立功表现”侧重于犯罪分子客观方面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具体表现本法条已作了列举式规定,其仍然侧重于犯罪分子客观方面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表现,并不必须要求犯罪分子同时具备“确有悔改表现”。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减刑分为一般减刑和应当减刑,适用条件和减刑幅度有所不同。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只要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就可以获得减刑。而应当减刑的前提是具备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舍己救人、突出表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规定的最低期限。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重大立功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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