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看守所、拘留所在行政上归管理,监狱在行政上归司法局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