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下述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可构成 非法经营罪 :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所谓专营、与卖物品,是指法律、行规规定只能由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食盐、品等。其他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行规规定的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棉花、化肥、农药、种子等。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 3、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 非法买卖外汇 。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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