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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
2023-09-29 07:25:1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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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第二百二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分、州、市人民和省级人民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转报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修正)

第二百二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分、州、市人民和省级人民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和分、州、市人民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省级人民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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