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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保险的刑法规定及处罚
2023-09-29 10:47:58 责编:小OO
文档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骗保行为,包括虚假理赔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对于保险诈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将会受到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会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同时,涉及到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和财产评估人如果故意提供虚明文件,也会被视为保险诈骗的共犯。

法律分析

国家保险法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限定保险公司的骗保行为,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限定被保险人的骗保行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依此获得保险公司赔款的。也是骗保。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都属于骗保。

骗保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7351;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57352;#57348;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7352;#57348;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735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735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5735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结语

根据国家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逃离现场或破坏证据也属于骗保行为。对于保险诈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将处以刑罚和罚金。单位犯罪者将面临罚金和有期徒刑,而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提供虚明文件的行为也将被视为共犯。以上是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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