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一、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