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电子专用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专用的认证期限为开具后的180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期限开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电子专用有关事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开具的电子专用应当在开票时进行认证,认证后的方可作为扣税凭证使用;未认证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使用。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用的认证期限为开具后的180天。超过该期限,未认证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