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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发展组织罪特征
2023-09-25 02:19:5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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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的组织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常常采取的是劝说、引诱、胁迫或其它方法,目的在于使中国公民加入境外的某一组织。

3、犯罪主体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以是中国人,且为组织的成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入境发展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后罪的主体则为特殊主体,只有境外组织中的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其罪。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为在境内为境外组织发展成员,是境外组织中的组织行为的一部分,与境外组织相联系,意在扩充境外组织在境内的势力等;后罪的行为为组织、领导或参加性质组织的行为,不仅包括发展成员的行为,而包括组建、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的行为。

(3)行为的地点要求不同。本罪行为必须发生在境内,即在我国内,不在我国内发展组织成员的,不构成本罪;后罪的行为则没有。既可以发生在境内,又可以发生在境外。我国公民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性质组织后又在境外发展成员,或者领导、参加性质组织在境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仍然构成其罪。

(4)行为对象不同。本罪行为对象是欲发展成为组织的成员;后罪的对象对组织、领导行为则是性质组织,包括其中的人员和事务。

(5)与境外组织是否联系不同。本罪必然要求与境外组织相联系,受其领导与指挥;后罪则不要求与境外组织相联系,等等。入境发展组织,如果形成相当规模,如组织了有一定人员参加的境外性质的分支机构,对于发展者,以本罪治罪毫无疑问。没有实施发展成员的领导者、参加者,不按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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