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双方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根据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金额。第二审改变第一审裁判,应相应变更诉讼费负担。上诉驳回,上诉人负担受理费,双方上诉由双方分担。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协商解决诉讼费,不成由决定。其他费用由要求行为方负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30、31条。
法律分析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审人民对第一审人民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改变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则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将根据双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承担的费用。第二审人民对第一审人民的裁判作出改变时,除了明确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对诉讼费用的决定。无论上诉人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做出决定。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如鉴定费及相关费用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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