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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
2023-09-25 14:42:0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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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第14第1款概括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

(一)利益冲突交易

所谓“利益冲突交易”是指董事、高管为自己或他人利益而与所任职的公司进行的交易。公司与董事、高管人员之间进行自我交易时存在的危险,使公司有可能在这种交易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因此,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将自我交易作为公司董事、高管的一项法定义务。

我国新《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

(4)项对董事、高管与公司的自我交易作了原则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义务,实际上是规定高管在公司内部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反的商业活动,从而预防公司的利益流人高管自己的腰包。

(二)竞业禁止

所谓竞业,指董事、高管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的业务。由于董事、高管的竞业可能产生利用其地位和职权损害公司利益,以谋取私利,因而各国公司立法对董事的竞业行为大都予以了禁止或。我国新《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

(5)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关于竞业禁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竞业是指董事、高管从事的营业与任职公司是“同类的营业”,构成相互竞争关系。这里所谓的“同类的营业”可以是完全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2竞业既包括董事、高管自营,也包括为他人经营。自营即为自己利益计算而经营,不仅应包括以自己名义所进行的经营,还包括名义与利益相背场合下进行的经营。换言之,虽以他人名义所为的竞业行为,但受益主体为董事高管自己的“隐蔽”竞业行为也届禁止之列,为他人经营即为他人利益计算而经营。具体而言,以下行为都应认定为董事高管在从事竞业经营:

(1)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2)为他人从事与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

(3)既非以自己名义,也不充当他人代理人,但从事竞业的经济效果却归属于自己或他人。在实践中,也有主张董事高管的配偶或家庭成员从事与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的,也应视为董事经理从事了竞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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