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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起诉案由是什么?
2023-09-29 12:03:0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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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起诉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犯罪。诈骗罪要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虚构事实,而正常借贷人具有归还意图。区分二者可从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和对待借款态度等方面考虑。长时间欠债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欠款纠纷则根据基础法律关系审查。

法律分析

一、借钱不还起诉案由是什么?

借钱不还起诉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

这个一般是按基础法律关系来审理,比如这个欠款是买卖合同款,这个就是买卖合同纠纷;如果是单纯的自然人借贷,则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二、借款不还是否会构成犯罪

借款不还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它是否满足构成诈骗罪的条件,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三、如何区分借贷纠纷和诈骗罪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长时间的欠钱不还,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完全是可以的,这个时候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应属于民间借贷方面的纠纷,当然了,如果存在着其他方面的欠款纠纷,应当是根据基础的法律关系来审查的。

结语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长时间不归还借款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然而,欠款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较大财物,并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区分借贷纠纷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采取的方式以及对借款的态度。在当代社会,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长期不归还借款是完全可行的,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属于哪种纠纷类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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