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禁令。也就是在标志、标线明确提示禁止停放的区域停车的。其实,这是典型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条款(既违停又违反禁令),从而产生了数个法律后果。对此,通常适用《省条例》第57条第1款第1项。处罚的案由不是违停,而是违反禁令。因此,驾驶人在不在现场都不影响处罚。处罚的标准是100元。不需先行警告。
2、违反禁令,驾驶人在现场拒绝驶离的。在禁止停放区域停车的,而驶驶人拒离立即驶离的,适用《交通安全法》93和《省条例》第5第1款第26项。处罚的标准是200元。需要先行警告。
3、违反停车规定,在不应当停车地点停车的。所谓的停车规范,就是《实施条例》63条和《省条例》43条所列的内容。经警告后,当事人拒绝驶离的或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适用《省条例》第56条第1款第1。处罚标准50元。需要先行警告。
4、违反停车规定,停车不规范的。也就是你横在车位里,或着,车身距路边石超过30CM的。这样的情况,省条例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却可以适用65条这个通用的条款。处罚的标准是50元。不需先行警告。
5、乱停车上下客的。也就是横在路中间或停在机动车道上(实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离的道路)上下客的,这里适用《交通安全法》90条(通用条款)和《省条例》65条(通用条款)。处罚标准50元。不需先行警告。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具体是怎样等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见,车辆在停放的时候要按照相关标志规定的车位停放,在停车位上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借道进出的,也不能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正常通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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