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可以拒绝支付。持票人用欺诈、盗窃、胁迫的手段取得一些汇票的,票据的债务人也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明知有欺诈、盗窃、胁迫行为,但是还是恶意取得汇票的,也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明知道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取得票据的,也可以拒绝付款。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写谁
1、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就是汇票的付款人。
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一定是出票人,只有出票人自己承兑汇票的时候,出票人才是承兑人。
由于商业承兑汇票是远期票据,有一定的付款期限,汇票不到期,承兑人是不付款的。所以,商业承兑汇票需要在汇票到期前进行承兑,就是要承兑人确认债务,承诺在汇票到期时履约付款。
3、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区别:提示承兑就是在汇票到期前,向承兑人出示汇票,让承兑人做出到期付款的承诺。承兑人只有承兑了汇票,他才是汇票关系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如果汇票没有经过承兑,承兑人就不是票据关系人,当然也就不需要付款。所以,承兑是商业汇票的必经环节。
提示付款,就是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向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承兑人足额付款的票据行为。
4、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应该首先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只有承兑人拒绝付款,才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承兑人是第一债务人,其他票据债务人是第二债务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该首先向承兑人主张权利,在承兑人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后,才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的抗辩是怎样的
为了防止违法行为,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对票据进行抗辩。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知道有抗辩原因并取得票据的除外;
2、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债权人义务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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