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二条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4,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10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1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100的报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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