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伤,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有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包括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