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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采取股权收购的形式可以吗?
2023-09-29 15:36:3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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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采取股权收购的形式可以。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一、公司收购公司流程有哪些

收购公司的流程如下:

1、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

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现收购不成或者说假借收购实者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给任一方带来损失,同时为防止被收购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收购事宜及最终拒绝收购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这个意向书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足够的防范。

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点是基于的《公司法》规定而作出的相应安排,我们知道,股权收购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公司持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它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股东会决亦是收购和约的基础文件。

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尽职调查是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全方位、详细的了解,在此过程中,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尽职调查所形成的最终报告将成为收购方签定收购和约的最基本的判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

5、签订收购协议。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收购协议必然要对收购所涉及的所有问题作出统一安排,协议一旦签署,在无须审批生效的情况,协议立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拘束,同时协议亦是双方权利义务及后续纠纷解决的最根本性文件。收购协议应具备下列条款:

(1)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阐述;

(2)双方的就本次收购的承诺;

(3)收购标底;

(4)收购期限、方式及价款支付;

(5)收购前债权债务的披露、被收购方涉及抵押、担保、诉讼、仲裁的披露及违反相关义务股东的担保责任;

(6)收购前债权债务的安排及承诺;

(7)保密条款;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

6、后续变更手续办理。

股权收购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必然涉及股东变更、法人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对于上述变更及办理登记手续,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因此建议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应拉长支付时间,预留部分保证金待上述程序办理完毕时支付。

一、收购公司时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1、企业兼并的可行性报告;

2、被兼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局面意见。兼并方属股份制公司的,应有董事会决议;

3、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或认证的被兼并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材料;

4、债权银行认可企业兼并的书面意见;

5、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兼并协议。

二、收购公司的条件如下:

1、收购方和被收购方都是符合《公司法》依法设立,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公司;

2、收购公司与被收购公司协商一致,取得收购一致意愿;

3、收购的方式方法和过程合法合规,双方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收购公司的流程有首先需要进行收购的公司进行制定收购计划,之后确定想要收购的企业对象。之后与想收购的企业进行协商,确定双方的协商意愿。如果双方都有收购的意愿的话,那么可以签订收购意向书。

二、公司收购都有哪些常见的类型?

公司收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控股式的兼并;

2、购买式的兼并;

2、吸收股份式的兼并。

收购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协议收购方式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三、国有资产处置必须评估吗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评估。

需要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如下:

1、资产拍卖、转让。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1)企业兼并。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2)企业出售是指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3)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4)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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