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是高级。高级人民,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分为:(一)最高人民;(二)地方各级人民;(三)专门人民。 地方各级人民分为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高级人民包括:(一)省高级人民;(二)自治区高级人民;(三)直辖市高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