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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罪的定罪依据与所需证据
2023-09-29 05:05:32 责编:小OO
文档


这段内容介绍了网络诈骗罪责的准则和需要准备的证据。根据我国《刑法》和《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涉及的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时,将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而针对网络诈骗犯罪行为,需要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证据,如保存与诈骗分子联系的单据、记录被骗经过的书面文件、转账银行卡记录等,并在当地机关报案。在案件达到立案标准时,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关于确定一般网络诈骗案件罪责的准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针对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若涉及的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将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备案。

二、网络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

如果在网上购物被骗后,请按以下步骤进行报案:

1、尽可能地保存好所有与诈骗分子进行联系的单据,如电子邮件、银行汇款单、手机短信等等。

2、将您的被骗经过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3、带着您的被骗经过和被骗单据到当地机关刑事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者派出所进行报案,并由民警作一份报案笔录。

4、在当地机关的帮助下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到案发地机关(如诈骗分子手机所在地,网站维护地)作进一步查处。也可以到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他们的网址提交的资料:

1、受害者本人身份证;

2、聊天记录、订单等截图;

3、转账银行卡,转账记录并盖章;

4、如果是被跑路网站所骗,需要提交该网站的网上信息截图;综合上面所说的,网终诈骗案一般也是需要达到立案的标准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时才会给予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在认定犯罪时需要结合案件的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

结语

确定网络诈骗案件罪责的准则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及的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将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而网络诈骗罪需要满足一定的证据要求,包括保存好与诈骗分子联系的单据、记录被骗经过并以书面形式报案、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到案发地机关作进一步查处等。在认定犯罪时需要结合案件的情况来,才能保障到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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