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对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2、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机关在三日内补送。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机关重新分类装订后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特别关注:
(1)各级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审判管辖相适应。
(2)受理同级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机关。
(3)上级受理同级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审查,由下级向同级人民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机关。
(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审查起诉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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