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点作废补救的办法:一般情况下,经营属实且销售已经实现的,误点作废不影响效力,可以将误作废上的收入正常申报。但需要向税务机关详细说明情况。
常见的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专用需要提升版面的,要准备相应的购销合同或者其他大额的收入确认材料。
还要准备专用的已经开具的复印件(不够开的事实凭据)。
1、在防伪税控系统填制红字申请单,由税务部门审批。
2、红字申请,税务部门审批后,公司再开具一张与第一张同样的红字。
3、用红字做与第一张已经报税的一样的分录。这样就冲销了重复的收入和税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的资格。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第十条 监制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名称、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