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用人单位能以携带乙肝病毒为由不录用吗
2023-09-29 16:33:20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除非用人单位系特殊岗位,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只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因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更不能以劳动者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法律依据:《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第二条 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